夫妻婚后買房,男方父母出資幫忙,離婚時房產該咋分?昨日,煙臺牟平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的離婚案件。
牟平法院最終認定該筆資金系原告父母于其婚后贈與原、被告雙方,因此房產應平均分配。
原告不服提出上訴,煙臺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王某與李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2009年夫妻雙方買房,房價三十五萬元,其中王某父母出資二十余萬元,房產登記在王某名下,由王某與李某共同居住。
2015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李某離婚。庭審中,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王某父母出資的二十余萬元是贈與王某個人財產還是王某與李某共同財產?
王某主張該筆資金系父母出資贈與其個人,李某不認可,雖有王某父親到庭作證,但除此之外無其它證據佐證。法院最終認定該筆資金系王某父母贈與王某與李某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
面對不斷攀升的高房價,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在我國也存在著深厚的倫理基礎。在涉及商品房的離婚案件中,一方或雙方主張存在父母出資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成為離婚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的“主戰場”。
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婚后買房父母出資性質如何認定,是借款還是贈與?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在審判實務中,如果當事人主張父母出資系借款,須有相關證據加以證實,否則法官推定父母出資系贈與行為;
如果婚后父母出全部購房款給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視為贈與子女一方行為;
如果父母出資部分款項協助買房,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則認定為父母贈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
針對這一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三)中已有明確規定。牟平法院法官提醒,父母協助子女婚后購房,如果要明確系出借資金或贈與子女一方的,最好立下字據或進行公證等,以免發生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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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幾年國內離婚率快速增長,數據的背后也暗示了很多社會原因。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要面對“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今天小編就為網友詳解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8種情況。
大小新聞綜合 近幾年國內離婚率快速增長,數據的背后也暗示了很多社會原因。很多夫妻在離婚時都要面對“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今天小編就為網友詳解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8種情況。
如果一個不小心,你們準備離婚了。請看仔細閱讀下面8種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
1、婚后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一起苦哈哈還貸型: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4、繼續苦哈哈還貸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種情況相同。
5、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有爹媽摻合型: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2+1型: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準夫妻買房型: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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