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牟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對張騫予(袁亞玲)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張騫予(袁亞玲):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并參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你違法建設一案,作出煙牟綜執罰字〔2024〕第(G00041)號,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公告送達。你應當自發出公告之日起3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聯系人:李彥志 聯系電話:0535-8941807
附件:1.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編號:煙牟綜執罰字〔2024〕第(G00041)號(張騫予(袁亞玲))
煙臺市牟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張騫予(袁亞玲)行政處罰決定書 煙牟綜執罰字【2024】第G0004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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