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的相關規定,對張騫予(袁亞玲)位于牟平區金埠家園A區1號樓1單元101室的違法建設進行立案調查,已調查終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煙牟綜執限改字〔2024〕第(G00092)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參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行政處罰事先權利告知書》煙牟綜執權告字〔2024〕第(G00041)號。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權利告知書》。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公告送達。你應當發出公告之日起3日內,到我局領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權利告知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聯系人:李彥志 聯系電話:0535-8941807。
附件:1.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文書編號:煙牟綜執限改字〔2024〕第(G00092)號(張騫予(袁亞玲))
附件2. 《行政處罰事先權利告知書》文書編號:煙牟綜執權告字〔2024〕第(G00041)號(張騫予(袁亞玲))
煙臺市牟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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